1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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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會
員 |
3組織及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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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會
議 |
5經費及會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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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附
則 |
第一章 |
總 則 |
第一條 |
本會名稱為台北市松山區民生社區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 |
第二條 |
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促進社區發展,增進居民福利,建設安和融洽、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
本會以台北市松山區公所劃定民生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。以松山區介壽里、莊敬里、三民里、富泰里、富錦里、新益里、新東里、東榮里、精忠里所轄為社區範圍。 |
第四條 |
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。 |
第五條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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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根據社區實際狀況,建立左列社區資料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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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·歷史、地理、環境、人文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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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·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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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·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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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·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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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針對社區特性、居民需要,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,政府年度推薦項目、社區自創項目,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。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,積極推動執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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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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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設立社區活動中心,作為社區活動場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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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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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與轄區有關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、聯繫,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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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。 |
第二章 |
會 員 |
第六條 |
本會會分左列三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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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個人會員﹕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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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團體會員﹕凡本社區內各機關、機構學校及團體贊,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出代表一名,以行使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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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贊助會員凡﹕本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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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
第七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第八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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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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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|
第九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。 |
第十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 |
第十一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|
第三章 |
組織及職權 |
第十二條 |
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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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(會員代表)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|
第十三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會之職權如左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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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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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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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務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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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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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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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議決團體財產之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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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議決團體之解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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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議決與會員(會員代表)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|
第十四條 |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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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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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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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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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依會務發展需要,得設顧問、榮譽理事各若干名,其名額以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原則。 |
第十五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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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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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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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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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議決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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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聘免工作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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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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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簡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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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議決辦理各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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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九)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|
第十六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互選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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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理事會主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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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中推一人代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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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長出缺時,應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十七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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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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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、決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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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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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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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
第十八條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,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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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 |
第十九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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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
第廿條 |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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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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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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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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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廿一條 |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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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 |
第四章 |
會 議 |
第廿二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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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﹕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第廿三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第廿四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大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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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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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章程之訂定變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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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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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理事監事之罷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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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財產之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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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團體之解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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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其他與會員(會員代表)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第廿五條 |
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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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成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廿六條 |
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 |
第五章 |
經費及會計 |
第廿七條 |
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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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入會費﹕〈1〉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。〈2〉團體會員壹仟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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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常年會費﹕〈1〉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。〈2〉贊助會員新台幣參佰元。〈3〉團體會員按社區代表人數,每一代表新台幣貳仟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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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社區生產收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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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政府機關之補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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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捐助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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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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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基金及其孳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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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八)其他收入。 |
第廿八條 |
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 |
第廿九條 |
本會年度預、決算書應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 |
第卅條 |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|
第六章 |
附 則 |
第卅一條 |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卅二條 |
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同。 |
第卅三條 |
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年月日,屆次如左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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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二年五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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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三年十一月廿六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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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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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六年五月五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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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 |